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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对违法上路行驶的电动(燃油)载客、载货三、四轮车进行专项治理的公告
为优化道路交通环境,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出行,进一步提升全县城市形象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、《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从即日起对违法上路行驶的电动(燃油)载客、载货三、四轮车进行专项治理。
禁行范围
禁止无牌无证的电动(燃油)载客、载货三、四轮车在县城区行驶。县城区范围是指:
107国道(不包括)以东,
东外环以西,
南外环以北,
教场庄以南。
治理措施
源头治理
对违法生产、销售、拼装电动、燃油载客、载货三、四轮车的行为,由工商、质检、商务局、公安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。
路面治理
对具有机动车属性电动(燃油)载客、载货三、四轮车上路行驶的,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处理。
处罚标准
(1)对于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动(燃油)载客、载货三、四轮车违法上路行驶的,依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有关拼装车的规定依法收缴。
(2)对于“未悬挂机动车号牌”的电动(燃油)载客、载货三、四轮车,当事人接受处理时,根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九十条,《河北省实施<道路交通安全法>办法》第七十七条第(一)项的规定,处200元罚款处罚。
(3)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,依照规定处于保险费的二倍罚款。
(4)对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(燃油)载客、载货三、四轮车的,依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九条的规定,按照所驾车辆类别,分别处500元、1000元、1500元罚款,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。
实施时间
本公告自8月3日起实施。
正定县人民政府
2017年8月1日